中國水利網站7月17日訊(記者 余哲 通訊員 汪鳳琴)從江西省水利廳了解到,為進一步加強水資源的保護和管理,發(fā)揮價格杠桿的調節(jié)作用,促進水資源節(jié)約和合理開發(fā)利用,經省政府同意,江西省首次調整全省水資源費征收標準,并從9月1日開始實施。
據了解,江西省調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征收范圍及對象為:在本省行政區(qū)域內,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,除《江西省水資源條例》規(guī)定的免征情形及已繳納地熱水、礦泉水的采礦權使用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的,都應當繳納水資源費。但農業(yè)生產用水(種植業(yè)、畜牧業(yè)、水產養(yǎng)殖業(yè)、林業(yè))暫緩征收水資源費。
根據江西省經濟發(fā)展的實際情況,水資源費調整將分“三步走”:今年9月1日至明年9月1日,工商業(yè)取水和城鎮(zhèn)公共供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由現有標準調整至0.06元/立方米、0.04元/立方米,地下水調整至0.1元/立方米;明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1日,每立方米地表水由0.05元調整到0.075元,地下水由0.1元調整到0.15元;2015年9月1日達到國家規(guī)定的最低標準,即地表水0.10元/立方米、地下水0.20元/立方米。
水資源費實行按月征收,取用水戶應按月報送取水量或發(fā)電量,如不報送,按照工程設計最大取水能力或最大發(fā)電量計征水資源費。同時,規(guī)定取用水實行計量收費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,對超計劃或者超定額取水的取用水戶,按超過的幅度加征1到3倍的水資源費。
同時,明確水資源費屬于政府非稅收入,應做到應收盡收,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減免水資源費??h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取水許可審批權限按月征收水資源費,實行“收支兩條線管理”。水資源費主要用于水資源的節(jié)約、保護和管理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、侵占或者挪用。
來源:中國水利網站 2013年7月17日
作者: 余哲 汪鳳琴
責任編輯:鄭秀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