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簡單依靠水行政處罰手段已不足以有效防范、遏制非法河道采砂、非法取水、非法占用水域、破壞水利設施等種種危害公共安全、公共環(huán)境的行為,必須運用刑事司法手段,加大對水資源的刑事保護力度。”擔任12年江西省水利廳廳長的全國人大代表孫曉山,說出自己今年帶來的人大議案時語氣堅定。
連任三屆全國人大代表,孫曉山的人大議案一直緊緊圍繞依法治水展開。每每在正式提出議案前,孫曉山都需要做大量基礎調研工作。今年,他對2013年水利部收集的34起水事違法行為入罪案進行深入研究,其中32起案件均與非法采砂行為有關。他發(fā)現(xiàn),在追究非法采砂者刑事責任的法律適用方面,全國不同區(qū)域存在較大差別,確立的罪名和刑罰也大相徑庭,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法律的嚴肅性。
“破壞性取用水資源、嚴重性非法采砂的行為,引發(fā)了一系列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問題,進而引起社會矛盾,影響社會穩(wěn)定,具有明顯的社會危害性、刑事違法性和應受懲罰性。而現(xiàn)行刑法中對水資源專項保護缺失。”孫曉山呼吁,水資源與森林資源、礦產(chǎn)和土地資源等各種自然資源一樣具有有用性、有限性和生態(tài)價值,理應受到同樣的保護。“水資源的刑事法律保護是水資源法律保護的‘最后一道防線’。”
孫曉山說,我國水資源法規(guī)體系不斷健全,國家層面相繼頒布或修訂了水法、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(guī),但目前水資源保護主要依靠民事和行政法律制度,關于刑事責任追究的內容,僅僅以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”來規(guī)定,沒有完善行政執(zhí)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,沒有規(guī)定具體的法定刑,在刑法中找不到相應條款治罪。
“由刑罰代替行政處罰對破壞水資源者進行制裁,無疑是保護水資源的最強有力、最有效方式。”孫曉山說。
孫曉山提交的議案中,已細化到對刑法中具體章節(jié)具體部分增加何種內容。他說,建議對刑法分則第六章第六節(jié)“破壞環(huán)境資源保護罪”中增加“河道非法采砂罪,非法取水、非法占用水域罪,破壞水利設施罪”的規(guī)定。建議對刑法第114條“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”進行司法解釋,將人為破壞水利設施、危及水工程安全運行及防洪安全行為納入該罪名適用范圍。
來源:中國水利網(wǎng)站
作者: 周妍